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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_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认定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2年09月28日 21:19:20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主要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法 2、文献研究法 3、理论研究法 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认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主要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

    1、实证研究法

    2、文献研究法

    3、理论研究法

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案件整理

    1、案件概况

    2、典型案件梳理

(二)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1、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2、“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的确定

    3、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因果关系的认定

    4、犯罪主观方面内容的界分

二、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认定问题分析

(一)本罪犯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2、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把握

(二)“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1、“严重后果”的确定

    2、“其他严重情节”的确定

(三)渎职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

    1、本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2、本罪因果关系的考量

(四)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内容的认定

    1、理论争议

    2、本文分析

三、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司法认定标准之明晰

(一)进一步界定本罪的主体及适用范围

(二)进一步细化危害结果

(三)本罪因果关系确定的关键点

(四)明确本罪主观方面适用情形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文章摘要: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的罪名。近年来,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随着食药监管力度的日益加强,相关司法案件的数量也与日俱增,但在司法认定层面中该罪名呈现出了很多具体的问题。本文以司法实案为研究基础,针对近年来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主体范围不明确、危害结果认定标准不一、因果关系认定难、主观方面不清晰四大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认定建议。本文认为,本罪主体的身份认定采取“公务论”,并结合食品药品相关领域的行政立法确定主体的法定监管职责;实害性和非实害性后果均可依程度视为“严重后果”,但是“其他严重情节”应当做限制解释以免扩大行为范围;判定因果关系要充分考虑结果的可避免性和监管责任的竞合情况;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司法实务中应当对本罪罪过形式进行区分以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27224/d.cnki.gnmdu.2022.000579

论文分类号:D924.3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网址: http://www.zgspypjg.cn/qikandaodu/2022/0928/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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