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刑罚配置彰显从严治吏信条
二、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刑罚配置违背罪刑相当原则
三、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刑种配备单一
(一)资格刑的适用暴露刑事法网不严弊病
(二)罚金刑的缺位映现刑罚不力症结
四、刑罚幅度揭示重典治乱思维
文章摘要:刑罚是刑法的逻辑起点,从刑罚配置的角度考察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有助于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制定者深层次地观察该罪与反思改进方向。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独立成罪彰显了“从严治吏”的治国理政信条,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刑罚配置违背了“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则,资格刑的有限适用和罚金刑的缺位暴露了“刑种单一”的缺陷,刑罚幅度设置严厉程度较高揭示了刑事立法工作中的“重典治乱”思维,亟待在未来的刑事立法过程中予以相应调整和完善。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郭世杰
作者单位: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
论文DOI:10.20003/j.cnki.xjshkx.2022.02.013
论文分类号:D924.33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网址: http://www.zgspypjg.cn/qikandaodu/2022/0414/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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