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发展与罪名分析
第一节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发展
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背景
二、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轨迹
第二节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罪名分析
一、具体罪名设置解析
二、罪名设置的建议
第二章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及客观要件
第一节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
一、具体规定
二、本罪主体范围
第二节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界定
一、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
二、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关系
第三节 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以及因果关系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
二、“特别严重后果”“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之认定
三、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三章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主观罪过
第一节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主观罪过形式及评析
一、过失说
二、故意说
三、复合罪过说
四、分罪名罪过说
第二节 滥用职权型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主观罪过形式
一、滥用职权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认识
二、滥用职权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
第三节 玩忽职守型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主观罪过形式
一、过失理论的概述
二、玩忽职守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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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文章摘要:总结既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经验,因应药品监管渎职刑法规制的现实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408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予以修订完善,扩大了本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了具体的行为类型,这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的刑法规制提供了更为周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亦为本罪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刑法第408条之一的规定实质上包括了两种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即滥用职权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与玩忽职守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行为,司法解释却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一个罪名,即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明显不当。本罪的行为主体,应当结合我国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现实状况予以认定。本罪的行为类型,应当根据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基本涵义,并结合刑法所列举的具体行为类型来认定。在结果犯的场合,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从监管环节的交叉性以及间接性的角度进行认定。本罪的罪过,滥用职权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为故意,玩忽职守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为过失。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27437/d.cnki.gytdu.2021.000401
论文分类号:D924.392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网址: http://www.zgspypjg.cn/qikandaodu/2022/0210/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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