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前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犯罪刑法规制之不足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不足
1.罪状描述高度抽象带来的适用难题
2.结果要件带来的认定难题
(二)普通渎职罪规制药品监管渎职的不足
1.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
2.不足以凸显对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特殊预防
3.不利于食品药品领域反渎职整体工作的开展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修订
(一)《草案(一审稿)》引发的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讨论
1.关于立法模式
2.关于入罪门槛
3.关于具体行为方式
(二)《草案(二审稿)》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有关争议的回应
(三)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法确立
三、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扩张与限制
(一)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适度扩张
1.适度扩张的必要性
2.适度扩张的途径
(二)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立法扩张的限制
1.罪质上抽象危险的规范要求
2.罪量上行刑衔接的规范表达
四、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解释适用
(一)兜底条款的解释适用
(二)罪量要素的解释适用
1.结果要件的解释
2.情节要件的解释
文章摘要:为回应公众关切的"舌尖上的安全"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不仅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罪的专门规定,而且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了修订,以落实"最严肃的问责"。《草案(一审稿)》将食品药品安全的法益保护前置,对于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具有积极的一面,但对于监管人员渎职行为有过度犯罪化的倾向,引发不少争议。《草案(二审稿)》虽然对过罪化作了些限制,但并未完全消解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内在逻辑困境。最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二审稿又做出部分修改,虽留下一些遗憾,但总体上看对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更加完善,有利于提高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治理能力。立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仍面临诸如兜底条款"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以及罪量要素"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情节"等的解释难题。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224/j.cnki.cn33-1343/d.20210303.011
论文分类号:D924.393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网址: http://www.zgspypjg.cn/qikandaodu/2022/0210/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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